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隆盛化工注
册资本9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900万美元,公司持有其65%股权;隆盛化工的
造主业,公司将所持有的隆盛化工全部股权(占比65%),以截止2014 年6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折合人民币6,020.76万元,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直接持有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73.39%的股份,为其控股母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条款,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法人,本次交易
201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应参加董事9名,实参加
董事9名,公司5名关联董事张召平董事长、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茂
顺董事、谷玉洪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泰兴市隆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江汉石油
的资产交易行为,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因此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化
纤、化肥及其它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
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382,916 百万
元;负债总额759,656 百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70,346 百万元;营业收
入2,880,311 百万元,利润总额96,982 百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押、质押或者其他限制股权转移的情况,不存在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
冻结等司法措施。隆盛化工的另一方股东——吕子聪已放弃目标股权的优先购买
澳与境内合资),其住所为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棋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谷玉洪,
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美元,成立于2005年6月,经营范围为漂粉精、氯化石
截至2011年12月31日,隆盛化工经审计的总资产8,424万元,负债271
万元,净资产8,153万元,营业收入8,206万元,净利润751万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隆盛化工经审计的总资产8,372万元,负债201
万元,净资产8,171万元,营业收入8,199万元,净利润870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隆盛化工经审计的总资产7,121万元,负债619
万元,净资产6,503万元,营业收入5,549万元,净利润-798万元。
截至2014年6月30日,隆盛化工经审计的总资产6,579万元,负债517万
元,净资产6,062万元,营业收入1,984万元,净利润-449万元。
日,公司不存在为隆盛化工提供担保、委托隆盛化工理财的情况,隆盛化工不存
以2014年6月30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隆盛化工总资产评估值 9,779.65 万
元,负债评估值 516.94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 9,262.71 万元。对应65%股权评
估值为6,020.76万元。本次转让按评估基准日目标股权的评估值定价,具体为人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1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江
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4]第743号),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隆盛化工资产账面净值为6,061.86万元,评估机构认
定并调整的隆盛化工资产账面净值为6,061.86万元,隆盛化工资产的评估值为
9,262.71万元,增值3,200.85万元,增值率为52.85%。增减值的原因及构成如
1、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原值196.49万元,评估增值2,053.78万元,增
2、存货合计评估值5,401,155.52元,减值1,134,760.59元,减值率17.36%。
3、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原值增值2,482,574.83元,原值增值率5.57%,
净值增值 9,769,770.61元,净值增值率30.81 %。主要原因如下:
4、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原值增值6,122,187.54元,原值增值率11.47%,净
影响,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普遍低于其购臵时的水平导致评估原值减值;
截至资产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为9,262.71万元,经石化集团
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9,262.71万元。本次目标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6,020.76万
让、质押、托管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的接触或签订意向书、合同
书、谅解备忘录或与股权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拟出让的股权转移的条
全面的、准确的有关财务、资产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资料。但受让方要求转让方
的资料。但转让方要求受让方提供的上述资料应当是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并且
何经营和法律风险均由转让方按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比例承担;交割日后,标
让方应约束标的企业不得对外投资、对外举借债务、对外出借资金和/或资产、处
定各自应该承担的股权交易、过户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在此过程中产生的
费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2014年1月1日至披露日,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9,459万元。其中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
售商品、提供劳务累计发生18,973万元,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商品、接受劳务累计发生486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在公司
事事前认可,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上的《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及股权转让